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住港澳通行证在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鉴于新版在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住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20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