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5〕5号
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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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5年1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北部新区发改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财务局、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6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千瓦时0.003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005元;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征调整为按取水量计征,其征收标准按一般取水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二、小水电水资源费调整暂缓,随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同步实施。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抄表计量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火)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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