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3〕394号
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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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6日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梁平、垫江为每立方米0.25元,其他区县(自治县)为每立方米 0.20元。该项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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