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县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改善水资源环境,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文件精神,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范围为县城及符合开征条件的建制镇。
二、调整时间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时间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县城: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0.8元/M3调整为1.00元/M3;非居民由现行1.10元/M3调整为1.30元/M3。
符合开征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由现行0.50元/M3调整为0.60元/ M3;非居民现行0.50元/M3调整为0.80元/M3。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征收单位要做好调整的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稳定实施。
梁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