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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发改发〔2012〕79号

日期:2021-12-20




梁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县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改善水资源环境,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文件精神,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调整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范围为县城及符合开征条件的建制镇。

二、调整时间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时间从20126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县城: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0.8/M3调整为1.00/M3;非居民由现行1.10/M3调整为1.30/M3

符合开征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由现行0.50/M3调整为0.60/ M3;非居民现行0.50/M3调整为0.80/M3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征收单位要做好调整的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稳定实施。


梁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二年五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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