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收费依据

梁平府办发〔2011〕282号

日期:2021-12-20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梁平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梁平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718日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9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促使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梁平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县城、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载体,县城居民委托龙泉供水公司代征,建制镇居民委托建制镇政府代征;县城企业、个体经营者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直接征收。县市政园林局分别与县龙泉供水公司和建制镇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照以下规定分类计征:

(一)县城居民每月每户6.4元,符合征收条件的建制镇居民每月每户6元。刚入住或搬迁的当月,不满30天按一月计算。县城居民和建制乡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缴纳。

(二)暂住人员租用或合租城市居民用房的,按城市居民标准缴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

(三)县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在册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计征,由县环卫所按年度一次性扣收。

(四)县城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置量计征;

(五)县城交通运输、旅馆(含酒店)、停车楼(场)按每月每辆、每床、每车位标准征收,凡与运营、住宿、停车业务有关的各项活动,均属此征收范围。

(六)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1.商业门店(网点)包括:百货、建筑、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娱乐、服务、代理、旅游、仓储、租赁、广告、网吧等;

2.其他商业用房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培训、写字间等。

三、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按实际产生量计征。

四、居民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居住的,除按居民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外,还必须按其他行业标准缴纳垃圾处置费。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县环卫所应当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五、自备车辆将垃圾运往垃圾处置场的,按实际数量和规定标准执行。

六、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低保、优抚户家庭;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凭有效证件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办理减、免手续。

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县发改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县市政园林局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发票向县财政局申领。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监督,没有及时完成上交款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九、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垃圾处置费按时足额征收,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情况报送市环卫局。

十、对违反《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县市政园林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