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18〕76号
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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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各评委会委托挂靠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及审计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组建的高级、中级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及相关人事职改部门组建的中级、初级评委会委托挂靠部门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评委会挂靠的行政事业单位,凭评委会组建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非税收入票据。受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承担评委会工作的市属企业、驻渝单位,统一使用市人力社保局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区县属企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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