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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16〕242号

日期:2021-12-20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经济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件不动产登记中,涉及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有住宅、非住宅多种用途的,或涉及同一宗土地上多套房屋有住宅、非住宅多种用途的,按非住宅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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