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1〕272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制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01〕76号),现就重庆市公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
凡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证件及事务时,应按本规定缴费。
(一)机动车管理收费
1、牌照、证照(申请补发牌照均加一倍收费)
(1)汽车号牌:每副95元。
(2)摩托车号牌:每副70元。
(3)挂车号牌(反光):每块50元。
(4)农用运输车号牌(反光):每副50元。
(5)临时号牌:每块5元。
(6)试车号牌:每副每天2元或每副每年300元。
(7)教练车号牌租用:每副每月3元。
(8)残疾人专用车号牌:每副30元。
(9)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2、登记费
(1)机动车入籍、转籍、过户、变更、申领临时号牌报废登记:每辆每次10元。
(2)未按规定时间登记补办手续费:每辆每次50元。
3、车辆改型费
(1)不按批准项目擅自改造总成:对车主和承改者各收100元。
(2)机动车改造总成审查费:每辆20元。
4、机动车检验费
(1)机动车人工检验费:每辆每次12元。
(2)汽车、农用车检测线初次全检:每辆每次50元。
(3)其它机动车检测线初次全检:每辆每次30元。
(4)汽车、农用车检测线复检每辆每次15元。(只能最多收二次复检费)
(5)机动车检验逾期三个月以内:每辆加收30元。机动车检验逾期三个月以上:每辆加收70元。
(二)道路排障拖车费
在重庆市主城区或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的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范围内,违反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公安交管部门公开规范性文件或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停车地点和停车时间,擅自停车以及故障车,事故车,由公安部门拖移并收取道路清障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管理需要,拖移车辆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排障应依就地就近原则。以不妨碍道路安全畅通的最近地点。
(1)小型车100元(小型车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
(2)大型车200元(大型车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
(3)排量2.5以上高级轿车400元;
(4)高速路清障收费标准:
按基价加每公里计价(牵引)或每台时计价(吊装)收取,不足1公里或者台时,按1公里或台时计算。空驶不收费。
重庆市高速公路排障收费标准
被救车 牵 引 吊 装
辆类型 基价 每公里计价 基价 作业台时
(元/次) (元) (元/次) 计价(元)
两吨以下(不含两吨) 100.00 5.00 200.00 80.00
两吨以上,四吨以下(不含四吨) 200.00 10.00 350.00 160.00
四吨以上,十吨以下(不含十吨) 300.00 15.00 500.00 200.00
十吨以上 400.00 20.00 600.00 300.00
备注 1、被救车辆吨位按以公安有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核载的吨位为准,客车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换算,
普通客车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
2、牵引、吊装交通肇事车辆,加收30%。
3、对运载危险品的车辆施救,加收10%。
(三)驾驶员管理收费
1、证照
(1)驾驶证:每套6元(含正证1.5元、副证1.5元、证夹2元、防伪膜1元)。
(2)学习驾驶证:每证2.5元(含防伪膜1元)。
(3)教练员证:每证2.5元(含防伪膜1元)。
(4)驾驶员IC卡工本费:每卡20元。
(5)交通管理表格:每张0.50元。
2、驾驶员登记费
(1)驾驶员入籍、转籍、变更登记:每人每次2元。(2)驾驶员异动、变更补办登记:每人每次10元。
3、驾驶员审验费
(1)定期审验:每人每次10元。
(2)逾期三个月以内审验:每人每次20元。(3)逾期三个月以上审验:每人每次30元。
4、驾驶员考试费
(1)报名考试费:每人每次3元。
(2)汽车场地考试:每人每次5元。
(3)其它机动车场地考试:每人每次3元。
(4)大货车场地桩考仪考试:每人每次14元。
(5)汽车道路考试:每人每次10元。
(6)其它机车动道路考试:每人每次4元。
(7)考生场内练习租用大型车:每小时15元。
(8)考生场内练习租用其它车:每小时10元。
(9)考生自备汽车、其它车场地、道路考试:按其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0)考场练习租用费:每小时5元。
(11)驾驶员(学科)培训费:每人每期200元。
(四)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1、重大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每起800元。(2)负主要责任者:每起600元。
(3)负同等责任者:每起400元。(4)负次要责任者:每起200元。
2、特大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每起1000元。(2)负主要责任者:每起700元。
(3)负同等责任者:每起500元。(4)负次要责任者:每起300元。
3、其它
(1)重特大事故责任者逃逸,按事故等级:每起按其原标准三倍收取。
(2)重特大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按事故等级:每起按其原标准二倍收取。
(3)逾期不交纳事故处理费者,增收应交费额滞纳金:每日按其事故处理费的0.5%收取。
(五)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收费
1、凡在我市的客车驾驶员、车祸事故驾驶员、违章驾驶员(不包含驾驶员3个月以下扣证,3个月以下超期年审)、换证驾驶员都应进行培训,其中客车驾驶员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共5天,每天6课时,每期共30课时。一般驾驶员换证6年一次。
2、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每期5元。
(2)课时费:每期15元(每课时0.5元,资料费除外)。
(3)在培训期间,不得强制向驾驶员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及其它费用。
(4)以上收费由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及其分校实施。
二、公安治安管理收费标准
凡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办理民用枪支爆炸物品等证照及经营特种行业等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缴纳费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本规定收费。
(一)治安管理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临时船民证:每证5元。
2、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审查登记证:每证30元。
3、特业许可证:每证10元。
4、爆破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证:每证30元。
5、持枪证工本费(警用):每证40元。持枪证工本费(民用):每证10元。
6、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许可证(生产、购买、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每证10元。
7、爆破员作业证:每证5元。
8、放射性同位素、剧毒物品登记购运证:每证10元。
(二)自行车牌照工本费:每副10元。
三、公安户政管理收费标准
凡在重庆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户籍、边境通行证、居民身份证的应向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缴纳费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收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
1、暂住证:每证5元。
2、边境证:每证4元。
3、户口迁移证件费(准迁、迁移证):每证4元。
4、身份证工本费(包括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补办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身份证快件制作费:每证50元。
5、户口簿外壳工本费:每本6元。
6、户口页(非农业人口):每页0.5元。户口页(农业人口):每页0.2元。
7、门(楼)牌费的收费标准、范围、对象:
①收费标准:
门(楼)牌工本费(大):每块30元。 门(楼)牌工本费(小):每块6元。
②收费范围:
门牌的收费范围为我市的城镇规划区。农村不属这次门牌更换的收费范围。对属于开发区新建房屋新建物业小区;已确定地名,还未进行过门牌编制的房屋;原已编制过门牌,但因地名需重新换发门牌的房屋,应发放门牌;对已确定为搬迁的房屋;近期已更换门牌,地名准确;门牌完好的房屋;还未确定的地名的房屋;临时门面、工棚、临时房屋等不应发放或更换门牌。
③收费对象:
门牌工本费原则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者支付。其中:开发区、新建房屋应由开发商支付;国家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由房管部门支付;单位公有房屋由产权单位支付;私有房屋由产权所有者支付。
8、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
9、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工本费:每证10元。
10、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每户每年20元。
四、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取样收费标准:
分 类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元)
枪弹检验 枪弹痕迹检验鉴定 支 300
痕迹检验 指纹处理及鉴定 样品一个 50-100
足 迹 处 理及 鉴 定 样品一个 100-200
工具痕迹检验 样品一个 100-200
情报信息检索 信息资料填制复制 套 5-15 超出加收
文件物证检验 经济案件不满1000元 例 50
超过1000元至50000元 例 200
部分
5万-50万 例 500
超过50万元部分 例 800
鉴定一般字迹 例 50-100
复核鉴定疑难伪装字 例 300-500
迹
印章、票证鉴定 例 50-100
尸体照像 新鲜尸体 具 50 死亡24小时内
高度腐败及传染病尸 具 160
体
物证照像 一般物证照像 样品一个 40 每超出1个加收10
元
特种物证照像(红外、 样品一个 200-500 每超出1个加收
紫外低温红外、激光 30-50元
、分色、荧光)
录像 人像组合 每人 800
颅像重合 例 1500-
2500
颅骨复像 具 1500- 参照公安部研究
2500 所收费标准
录像编辑 每分钟 5
复制录像带 (3/4)复制 10
带,不加彩底、
特技、字幕。
每分钟
(1/2)复制 10 彩底、特技、字
带,加彩底、 幕每加一项加收
特技、字幕。 10元
每分钟
五、公安出入境管理收费标准
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入国(边)境手续,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等手续的、均应向区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出入境收费标准的制定权在中央,任何地方或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中国公民以人民币计收,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人民币外汇券计收。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申请手续费:每人次5元。
2、护照:每证200元。补办护照:每证40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证次20元。
3、入出境通行证(一次有效):每证20元。入出境通行证(二次有效):每证50元。入出境通行证(多次有效):每证100元。
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延期加页:每证次20元。
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证件加注):每证次20元。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证次20元。多次入出境签证:每证100元。
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签注、加注、延期:每证次20元。
8、台湾同胞、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元。
(二)外国人签证、证件费(非对等国家)
1、一次签证:100元。
2、二次签证:200元。
3、半年内多次签证:300元。
4、一年内多次签证:600元。
5、团体签证:80元。
6、团体签证分离:100元。
7、准予停留:100元。
8、居留证:每证200元。
9、外国人出入境证:每证100元。
10、居留确认表:每张200元。
11、准迁证:每证20元。
12、入籍证书:每证200元。
13、恢复国籍证书:每证200元。
14、改变签证字头:100元。
15、临时居留证:每证100元。
16、外国人旅行证:每证50元。
17、赴蒙朝探亲邀请书:每证50元。
18、国籍申请手续费: 50元。
19、退籍证书:每证200元。
20、各种签证、证件延期、加签:每证100元。
21、护照上盖停留章:每人100元。
(三)外国人签证、证件费(对等国家)人民币收费标准
国名 日 英 加拿大 澳大利亚 韩国 法国 美国 瑞 俄罗斯
项目 本 国 典
一次签证 250 320 310 200 170 320 250 215 415
二次签证 500 640 620 400 340 640 330 320 830
签证延期 125 160 165 100 85160 125 105 210
半年多次 750 960 930 600 510 960 420 430 多次签证
一年多次 1500 1920 18601200 1020 1920 700 1245
团体每人 200 250 250 160 140 250 200 160 330
团体分离 250 320 310 200 170 320 250 215 415
停留章 250 320 310 200 170 320 250 215 210
加签变更 250 320 310 200 170 320 250 215 210
过境签证 105
定居工作签证 375
偕行儿童 160
六、计算机安全培训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
1、凡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的民警以及保卫部门的保卫干部、其他国家机关和国防尖端科技等领域及安全要求较高的单位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组织负责人和安全员以及根据需要逐步扩大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有关人员,须按规定一次性接受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计算机安全监察证和计算机安全操作证。
2、培训费每课时为1.50元(共40个课时,共计60元)。
七、各级公安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1年6 月1 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8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