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2〕30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
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寄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
(一)保教费。保教费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等。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自治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教育成本,在不超过市定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 办学形式 | 收费标准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00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300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00 |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120 |
未提供午餐午睡 | 全日制 | 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 |
备 注 | 1.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2.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3.保教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负担。 |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3、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1〕79号)规定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各区县(自治县)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家长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不再单独审批住宿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目前我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仅伙食费(含点心费)一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根据我市实际,今后确需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的,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园舍租金、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教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五、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六、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七、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八、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九、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教费。
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幼儿园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保教费。
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1〕260号)规定,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资助。
十、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十一、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其他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幼儿园应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渝办发〔2002〕136号)的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照市教委规定班级人数招生。对不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和超班额20%招生的幼儿园,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公办幼儿园收费使用市财政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十二、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十三、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五、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