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7〕398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
收费改革的通知
各学分制试点高等学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我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改革。现将我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及规定
(一)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稳定,不得提高,学生完成正常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总额不得
高于现行规定的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二)学分制收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生每学分的最高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全校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
(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07年招生的新生开始试行。
(四)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
(五)学生考试不及格,每门课给予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二、收费管理
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以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三、报批程序
经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学分制试点的高等学校,必须制定学分制收费具体方案,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后执行。
四、收费公示
学校对经批准的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应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公示,方便学生及家长查询。
五、各类公办高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其他开支。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