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保证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收取的出入境证照收费全部上缴财政,其中: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所需出入境证照的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经费,由公安机关按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专款专用。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为便于缴纳工作的计算和执行,对上缴中央财政50%的各项出入境证照收费确定具体上缴数额,详见《出入境证照收费上缴中央项目及标准表》(见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公安出入境管理收费,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三、请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出入境证照收费上缴中央项目及标准表》所列各项出入境证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应缴中央财政数额,并于每年8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数额全部上缴公安部,由公安部于当年10月15日之前集中缴入中央金库。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度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应缴中央财政的有关问题,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出入境证照收费上缴中央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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