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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2〕665号

日期:2002-04-30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格〔2002〕6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2001〕51 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全国首批35所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上的相对灵活性,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各高等学校在全国统一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高等学校提出的收费标准时,要对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办学成本和学生的承受能力、就业后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请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科学。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终止学业。当前尤其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 号)的规定,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七、本通知自 20025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为 1 年。

00二年四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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