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4〕26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4〕265号
各有关学校,各区县发改委、教委、财政局、人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级中学校(简称普通高中,下同)和大中专学校(简称大中专,下同)学生公寓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及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普通高级中学校和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公寓等级及标准
一级:室内居住4人,生均建筑面积:普通高中6平方米,大中专8平方米。有独立卫生间和盥洗室,配有电扇,提供热水设施,生均配套设施:床、桌、凳、衣柜、书架,大中专学校还应配备计算机网络接口。
二级:室内居住6人,生均建筑面积:普通高中5平方米,大中专7平方米。有独立卫生间和盥洗室,配有电扇,提供热水设施,生均配套设施:床、桌、凳、衣柜、书架,大中专学校还应配备计算机网络接口。
三级:室内居住8人,生均建筑面积:普通高中4.5平方米,大中专6.5平方米。每层楼配置两间集体卫生间和盥洗室,配有电扇,生均配套设施:床、桌、凳、衣柜、书架,大中专学校还应配备计算机网络接口。
学生公寓应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学生正常的用水、用电。公寓配备专职管理、值班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一级每生每期不超过450元;二级每生每期不超过350元;三级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完全中学的初中学生入住的学生公寓和初级中学的学生公寓按三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执行。
大中专:一级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二级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三级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
考虑到研究生进行学习、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自愿原则,对研究生入住的学生公寓,2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1800元,1人间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元。
学生公寓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气5立方米(房间安装天然气热水器)。对超出水电气定额部分,学校可按国家规定价格对学生收取费用。热水价格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确定后收取。
三、学生公寓收费审批权限
中央在渝学校和市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或市人社局)确定,区县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确定。
凡符合学生公寓基本条件的各类各级公办学校,应于每年1月底前(春季学期)或7月底前(秋季学期),将学生公寓的基本情况和拟申请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
经批准确定后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学校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学生公寓名称、设施配备、住宿人数等有关情况如有变动,学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确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
四、其他规定
(一)学生公寓住宿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收取,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级中学按学期收取。学校应凭《收费许可证》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普通高中和大中专学校应合理设置不同类别的学生公寓,保证第三档次的公寓和普通学生宿舍在整个学校宿舍中占有适当的比例,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指定学生入住高档次的公寓。学校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的减免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可适当减免部分或全部住宿费。
(三)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或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住宿费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按月计退,被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四)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重庆市普通高级中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渝价〔2002〕512号)和《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渝价〔2002〕51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