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9〕456号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渝价〔2009〕456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4号)精神,在认真调查、测算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机制,坚持“按质定级、按级收费、优质优价”原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本通知只适用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幼儿园依据规定向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一)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自治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教育成本,在不超过市定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保育教育费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等;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 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 办学形式 | 收费标准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00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300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00 |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120 |
未提供午餐午睡 | 全日制 | 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 |
备注 | 1.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2.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3.保育教育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共同负担。 |
(二)伙食费(含点心费)
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坚持“代收代支、收支相抵、多退少补,按月公布,期末结算”的原则。
(三)幼儿园在正常工作作息时间之外面向家长和幼儿的延伸服务以及开展的3岁前婴儿教养,必须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五)原卫生保健费、专项教育实验费和代收费中的水电费、学习用品费、文娱活动费、体检费、卧具折旧费等7个项目,归并入调整后的保育教育费中。除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工作作息时间内以各种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四、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育教育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五、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育教育费。
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幼儿园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保育教育费。
六、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幼儿园收费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幼儿园应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渝办发〔2002〕136号)的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照市教委规定班级人数招生。对不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和超班额20%招生的幼儿园,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八、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在测算教育成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具体的规范、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九、原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