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0〕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市民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规定,鉴于主城城镇作了部分调整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重新发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重新发布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民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民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民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玉峰山镇;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鱼洞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北碚区:东阳街道、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街道、北温泉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蔡家岗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
4、一、二、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国家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和执行。
五、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民防收费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防办,市政府。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