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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府办发〔2014〕88号

日期:2021-12-10


梁平府办发〔2014〕88号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梁平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土地供给管理,规范项目入驻和项目建设程序,明确项目的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优化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促进项目科学和制度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A区光电、塑料、机械特色工业招商项目。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三条土地政策

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本县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在梁平登记注册。工业用地实行熟地出让,出让价格以低于成本价公开挂牌,项目用地价格与项目投入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税收强度以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第三个自然年度为准)挂钩

(一)项目税收强度达到8 万元/亩,土地按不低于7.6万元/亩出让;税收强度达到10 万元/亩,土地按不低于5.6万元/亩出让;税收强度达到12 万元/亩和15 万元/亩,土地按不低于5.6万元/亩出让,同时分别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2.6万元/亩和4.6万元/亩。

(二)税收强度超过20 万元/亩的优质项目,企业总部、世界500强、国内200 强、中国行业10 强企业等特别优质和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重特大项目,其用地价格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企业在正式投产后达不到承诺的税收强度,则需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相对应的土地价格执行标准,补交土地价款;达不到8万元/亩税收强度,土地价款按9.6万元/亩执行。

第四条财税扶持政策

(一)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

(二)工业项目实现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和税收强度,自投产时间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按前三年50%、后两年25%的比例,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三)在我县注册登记为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管理性、投资性或经营性公司,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县而又未在我县开展主营业务,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按年度50%的比例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第五条规费政策

工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经确认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余用房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征收。达不到5万元/亩税收强度,全额征收其余用房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其他政策

(一)租赁标准厂房(闲置厂房)生产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此办法的优惠政策。其中,投入产出大、租赁时间长(5 年以上)、税收高的项目,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可享受财税扶持政策。购买政府性投资和经批准的工业房地产(标准厂房)项目,符合工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主导产业链中的关键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给予个案优惠。

(三)实行“一站式”“代办制”服务,对正式签约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专门机构的专职人员统一办理。

(四)外来投资客商及其企业职工子女入学、就业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章土地供给管理

第七条坚持“亟需才供地、供地必建设、建设按进度、违约应担责”的原则,供地前充分征求企业意见,企业作出承诺并签订建设进度协议后方才供地,避免土地闲置。对急需用地项目、优质项目、集群项目优先供地。

第八条单个供地工业项目投入强度不低于270 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470 万元/亩。电子信息、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其它适宜建多层厂房的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塑料管材管件生产、塑机与模具制造、通用机械、汽车整机制造及其它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企业新建厂房时,在投资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基础上项目竣工验收(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的容积率每增加0.1,奖励5000元/亩(奖励最多不超过20000元/亩),并免收增容部分出让金。

第九条工业项目用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才能在工业园区单独供地。属于主导产业链上的关键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容积率高且投入产出强度特别大的项目,可放宽至20 亩进行单独供地。不能单独供地的项目,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或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十条招商项目原则上一次性规划、一次性建设,不得预留建设用地。发展前景好的优质项目,企业确有分期建设需求的,可预留建设用地,预留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单个项目开发建设周期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需提交申请,最长可延期6个月)。项目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采取“先办理后移交”原则,项目建设进度达到70%以上时方可移交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房地产权证。

第十二条招商项目不得配套商业开发用地,重大项目如确需实施特殊政策,须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在规划的生活配套区内供地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职工倒班房的成套住宅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倒班房建筑总面积的30%。


第四章项目入驻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考察

县投资促进局、梁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产业招商组及其他项目引进和落户地单位负责对拟入驻项目进行考察。要着重对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环境影响、纳税情况、项目前景等进行考察论证,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须报县环保局审查。项目考察论证后,符合准入要求的,报县级相关分管领导考察论证。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

(一)县级相关部门组成“项目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牵头部门对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环境影响、纳税情况、项目前景等前期考察情况进行说明,评审组对项目投资额度、产生效益、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审。

(二)项目评审论证后,由项目牵头部门汇总完善评审过程中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项目签约

项目牵头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报批结果起草项目协议文本,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

项目正式协议一式陆份,除项目签约双方和落户地单位存档外,还须同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投资促进局等单位备案。


第五章项目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招商项目实行“谁签约谁负责”原则,项目协议除要明确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税收承诺、合同解除和变更等内容外,还需明确协议生效、建设进度、土地退出、财税扶持、政策兑现等相关规范内容。

第十九条协议生效

出让土地项目签订正式协议一个月以内,项目投资主体按协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10%向签约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时全部返还或作为土地价款抵扣。

第二十条建设进度

项目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建设时间的,每延期2个月增收0.5 万元/亩违约金(此款在财税扶持政策中抵扣)。延期12个月仍未开工建设或不按审批规划建设的,原则上终止协议,并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收回未使用土地,不给予其它任何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退出

(一)项目落户地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对不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的要限期开工,否则调整项目地块。

(二)对不按土地招拍挂政策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没收保证金,同时终止土地交易关系。

(三)对项目竣工投产,仍有部分土地逾期未建的,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按企业原取得的实际价款收回。不便于收回的,取消闲置土地部分建设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财税扶持

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财税扶持等要与政府预期收益挂钩。未达到协议约定税收强度、环保不达标、欠缴税款或土地出让金,不得享受当年财税扶持。

第二十三条政策兑现

(一)对协议中明确约定按实现税收强度给予财税扶持的项目,其财税扶持期限从协议约定的竣工投产时间算起,延误时间抵扣财税扶持期。延期2年以上或超过财税扶持期限的,不再享受财税扶持政策。

(二)符合享受财税扶持条件的项目,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项目协议、纳税凭证、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向签约单位申报,签约单位初审后报县投资促进局,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等部门(单位)及项目签约落户单位,依据项目协议约定条款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第六章招商奖励

第二十四条奖励对象

凡与县投资促进局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并全程参与工业项目引进直至落户梁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均属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以下简称“引资人”)。

第二十五条申领条件

凡与县投资促进局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并全程参与工业项目引进,推动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引进“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租用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资人,可申领委托招商工作奖。

第二十六条奖励标准

(一)本着“不成功不奖励”的原则,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 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定方法:在企业正式投产后,由县投资促进局和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企业用于购买土地和设备、修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资金进行综合核算)。

(二)奖金申领分两次完成:首次申领时间在完成正式合同签订、工商核名、注册资本金缴存、项目开工地下桩基完成后,支付奖金总额的40%;第二次申领时间在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正式投产后,一次性付清其余奖金。企业在建设期内不能按投资合同约定正式投产的,取消引资人的第二次奖金申领资格。

(三)引资人领取本项奖金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的其他任何奖励。

第二十七条奖励申领程序

(一)奖励申领受理单位为县投资促进局,申领时效为2年,自项目正式投产次年度开始计算,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中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奖励对象或参与单位的,以帮助介绍、联络客商并成功引进该项目的第一接洽单位或个人作为奖励对象。

(二)申领招商引资奖励的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确认,填写《梁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附送以下资料:1.项目投资的正式合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注册资本证明;4.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有效证明凭据;5.其他资料(如图像、文字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县投资促进局在受理引资人申领材料后,会同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引进牵头单位和项目落户地单位等部门进行审核,并计算出相应奖励金额后报上级审定

(四)县投资促进局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受理申请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及时受理。

(五)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奖励政策和管理、使用奖励金的情况。

(六)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均以人民币税前支付。


第七章

二十八本办法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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