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1〕184号
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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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岔气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农业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植物检疫产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兽药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标准,详见附件四。

五、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

六、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六。

七、种子秤、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六。

八、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及合格证工本费:

1、生产经营许可证40元/本;

2、种畜禽生产经营年审费300元/年;

3、种畜禽合格证10无/证;

4、人工授精员合格工本费5元/证。

九、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后报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备案。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和区域主持单位协商确定。

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附件七。

十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附件八。

十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九。

十三、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费评定和年度签转费:

1、特种水产种苗审核评定费250元(含许可证);

2、普通水产种苗审核评定费200元(含许可证);

3、年度签转费:特种水产种苗每年每亩40元;

普通水产种苗每年每亩20元。

十四、牛奶制品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一)收费标准:

下列牛奶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1、由市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的定期检验。

2、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

3、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检验。

4、委托检验

序号

项目

收费标准(元/项)

1

净重

20

23

片容

25

24

PH

40

25

杂质度

40

30

感官评定

15

37

水分(总固体)

30

38

灰分

40

40

酸度

50

41

食盐

55

43

50

47

总碱度

35

48

大肠杆菌

50

49

细菌总数

50

51

脂肪

55

52

蛋白质

55

80

65

91

氧化物

100

97

乳酸菌

100

(二)收费主体:重庆市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农业系统的监督检验机构。

(三)收费办法:根据《重庆市牛奶质量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2000〕412号)。

十五、各收费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验。

十六、本通知至2001年4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渝价〔2000〕289号)文同时废止,我市过去有关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七: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一、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按年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5月1日前征收。不按时缴纳渔业资源费的,每日回收滞纳金5%。

二、渔业资源费收费标准

生产方式

收费标准

备注

不使用渔船捕捞

100元/年


非机动捕捞渔船

150元/年


机动捕捞渔船

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部分按10元/马力.年收取。

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网箱、流水养殖

2元/平方米.年


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年


其他养殖00亩以下

1元/亩.年


101亩~1000亩

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元

1001亩~5000亩

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元

5001亩以上

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附件八(1):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2000〕393号)的规定,现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通知附件《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效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效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四、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五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

六、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中名

学名

规格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国家保护级别

国际

公约

附录

兽 纲

食肉目

鼬科

水獭所有种


幼体/亲体

3000


小爪水獭


幼体/亲体

2000


鳍足目所有种


幼体/亲体

5000


海豹


幼体/亲体

5000


海狮


幼体/亲体

5000


海狗


幼体/亲体

5000


海牛目

儒艮科

儒艮


幼体/亲体

80000


鲸目

喙豚科

白鳍豚


幼体/亲体

200000


海豚科

中华白海豚


幼体/亲体

80000


江豚


幼体/亲体

25000


其他鲸类


幼体/亲体

20000


爬行纲  REPTIIA

龟鳖目

龟科

地龟


幼体

亲体

40

300

600


三线闭壳龟


幼体

亲体

100

800

2000


云南闭壳龟


幼体

亲体

100

800

2000


海龟科


幼体

亲体

20

800

5000


绿海龟


幼体

亲体

20

800

2000


玳瑁


幼体

亲体

50

1000

3000


太平洋丽龟


幼体

亲体

50

1000

3000


海龟科其他种


幼体

亲体

30

1000

3000


棱皮龟科

棱皮龟


幼体

亲体

60

2000

5000


鳖科


幼体

亲体

50

2000

10000


山瑞鳖


幼体

亲体

20

200

500


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


幼体/亲体

3000


两栖纲 AMPHIBIA

有尾目

隐鳃鲵科

大鲵


幼体

亲体

20

400

1000


蝾螈科

细痣疣螈


亲体

1

50


镇海疣螈


亲体

1

50


贵州疣螈


亲体

1

50


大凉疣螈


亲体

1

50


红螺疣螈


亲体

1

50


鱼纲 PISCES

鲈形目

石首鱼科

黄唇鱼


幼体

亲体

1000

20000


杜父鱼科

松江鲈鱼


幼体

亲体

0.05

1000

5000


海龙鱼目

海龙鱼科

克氏海马鱼


幼体/亲体

200


鲤形目

胭脂鱼科

胭脂鱼


幼体

亲体

0.05

100

5000


鲤科

唐鱼


幼体

亲体

0.03

10

1000


大头鲤


幼体

亲体

0.05

100

1000


金线鲃


幼体

亲体

0.05

100

1000


新疆大头鱼


幼体

亲体

0.05

1000

5000


大理裂腹鱼


幼体

亲体

0.05

100

1000


鳗鲡目

鳗鲡科

药鳗鲡


幼体

亲体

0.05

800

2000


鲑形目

鲑科

川陕哲罗鲑


幼体

亲体

0.05

100

1000


秦岭细鳞鲑


幼体

亲体

0.05

100

1000


鲟形目

鲟科

中华鲟


幼体

亲体

2

5000

50000


达氏鲟


幼体

亲体

2

5000

50000


匙吻鲟科

白鲟


幼体

亲体

1

1000

10000


其他鲟鳇鱼类


幼体

亲体

1

1000

5000


文昌鱼纲 APPENDICULARIA

文昌鱼目

文昌鱼科

文昌鱼


幼体/亲体

10


珊瑚纲 ANTHOZOA

红珊瑚目

红珊瑚科

红珊瑚



公斤

50000


珊瑚类其他种



公斤

20


腹足纲 GASTROPODA

中腹足目

宝贝科

虎斑宝贝


幼体/亲体

50


冠螺科

冠螺


幼体/亲体

500


瓣鳃纲 LAMELLBRANCHIA

异柱目

珍珠贝科

大珠母贝


幼体/亲体

500


真瓣鳃目

砗磲科

库氏砗磲


幼体

亲体

100

5000


砗磲科

其他种


幼体

亲体

100

1000


蚌科

佛耳丽蚌


幼体/亲体

50


头足纲 CEPHALOPODA

四鳃目

鹦鹉螺科

鹦鹉螺


幼体/亲体

30000


肠鳃纲 ENIEROPNEUSTA

柱头虫科

多鳃孔舌虫


幼体/亲体

1000


玉钩虫科

黄岛长吻虫


幼体/亲体

1000


附件八(2)

重庆市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一、对捕捉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捕捉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保护费)。

二、对出售、收购、利用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标准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捕捉、出售、收购、利用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保护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捕捉重庆市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中名

学名

规格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保护级别

1、鲈鲤(江鲤、花鲤)


幼体

亲体

10

100

重点保护

2、岩沿鲤(岩鲤、黑岩鲤)


幼体

亲体

10

100

重点保护

3、细鳞裂腹鱼(洋鱼、细甲鱼)



50

重点保护

4、长体鲂



50

重点保护

5、鯮



50

重点保护

6、鳤



50

重点保护

7、窑滩间吸鳅



50

重点保护

8、中华间吸鳅



50

重点保护

9、四川华吸鳅



50

重点保护

10、峨眉后平鳅



50

重点保护

11、汉水扁尾薄鳅



50

重点保护

12、长薄鳅(花鳅)



50

重点保护

13、红唇薄鳅



50

重点保护

14、小眼薄鳅



50

重点保护

15、四川栉鲰虎鱼



50

重点保护

16、平胸龟


幼体

亲体

20

200

重点保护

17、乌龟


幼体

亲体

20

200

重点保护

18、秦巴拟小鲵



50

重点保护

19、黄斑拟小鲵



50

重点保护

20、巫山北鲵



50

重点保护

21、沼蛙



20

重点保护

22、泽蛙



20

重点保护

23、黑斑侧褶蛙



20

重点保护

24、棘腹蛙



20

重点保护

25、棘胸蛙



20

重点保护

26、华南湍蛙



20

重点保护

27、普通鸬鹚(鱼老鸹)



100

重点保护

28、小鸊(潜水鸭子)



50

重点保护

29、黑颈鸊(黑颈水鸭子)



50

重点保护

30、凤头鸊(凤头水鸭子)



50

重点保护


附件九: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境内作业非机动捕捞渔船和60马力以下捕捞渔船进行检验时按下列标准收取检验费。

检验种类

船舶类型

建造检验

年度检验

初次检验

钢船

非钢船

钢船

非钢船

钢船

非钢船

一、非机动渔船(总吨)







1、未满2

300.00

200.00

40.00

30.00

90.00

70.00

2、2~未满10

400.00

300.00

55.00

45.00

120.00

100.00

3、10以上

500.00

400.00

60.00

50.00

140.00

110.00

二、机动渔船(功率)







4、N<12马力(8.82KW)

660.00

525.00

70.00

55.00

210.00

170.00

5、12≤N<20马力(14.7KW)

800.00

640.00

90.00

75.00

275.00

220.00

6、20≤N<60马力(44.12KW)

860.00

690.00

100.00

80.00

300.00

240.00

附注:1.审图费包括在建造检验费中,不另收取;如图纸审查后一年不开工建造,则按建造检验费的30%收取审图费。

2.钢船 船长大于15米,非钢船船长大于24米的,需作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按初次检验的83%收费。

3.临时检验2小时以内钢船45元/次,非钢船35/次,超过2小时每小时增收50%。

4.此表未及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对其他渔船及船用产品进行检验时,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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