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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13〕71号

日期:2021-12-10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教委(教育局),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教育乱收费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公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招生报名考试费

1)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费:每生每项4元,三项(立定跳远、掷实心球、一分钟跳绳)共计12元。

2)初中毕业及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收费: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报考一般高中的报名考务费每生50元;参加初中毕业考试及报考市级重点高中(含参加市“联招”学校)的招生报名考务费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

学校可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学校须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二)公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住宿费

1)普通宿舍(初中):每生每期40元。

2)公寓式宿舍:完全中学的初中学生的一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450元;二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350元;三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初级中学以社会化方式所建学生宿舍按〔2002512号文件第三类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

2.招生报名考试费

1)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费:每生每项4元,三项(立定跳远、掷实心球、一分钟跳绳)共计12元。

2)初中毕业及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收费:只参加初中毕业考试的报名考务费每生30元;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报考一般高中的报名考务费每生50元;参加初中毕业考试及报考市级重点高中(含参加市“联招”学校)的招生报名考务费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

课余时间上网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最高限额标准:每小时0.8元。

(三)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1.学费

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97)规定,学费标准为:

2.住宿费

1)普通宿舍:城市或城镇高中每生每期6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期40元。

2)公寓式宿舍:一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450元;二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350元;三类公寓式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

3.课本费

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标准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各区县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

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结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择校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4215)规定: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的择校费,市属市级重点中学(含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或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高于5000;区县属市级重点中学(含企业办市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高于4000;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期不得高于1500元。

择校费按期收取,凡跨期或三年一次性收取的,属违规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5.招生报名考试费

1)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每生每科9元。

2)物理、化学、生物及劳动技术实验操作考查:每生每科5元。

6.服务性收费

1)课余时间上网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最高限额标准:每小时0.8元。

2)军训费:军训服装费按成本收取,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1.学费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按规定向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包括舞蹈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等6个专业)学生收取学费外,不得再向其他学生收取学费。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费标准按每生每期不超过4000元执行。其中:

1)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专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同意后,其学费可按上述规定标准上浮10-15%。

2)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高中(含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同意后,其学费可按上述规定标准上浮10%。

3)全脱产成人中专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各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半脱产成人中专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各相应专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住宿费

1)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普通宿舍:每生每期200元。

2)技工学校住宿费:每生每期150-250元。

3)学生公寓:一类学生公寓每生每期不超过600元;二类学生公寓每生每期不超过500元;三类学生公寓每生每期不超过400元。

3.招生报名考试费

1)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招生体检费:每生40元。

2报考普通中专的学生参加适应性练习费:每生8元。

3)普通中专(含中师)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55元。

4成人中专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50元。

5成人中专招生不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每生35元。

4.服务性收费

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规定执行。

5.代收费

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票据使用和管理

学校收取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代收费,应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代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服务性费用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专用收据》,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领购程序合规,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人保管、专箱存放。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核销责任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买卖票据。学校收费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票据,如实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不得代开票据、拆本使用票据。严禁学校乱用、乱开票据,严禁学校自制票据或从社会上购买三联单、收据等替代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使用。

四、学校应按规定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取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考务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五、本通知从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下发的有关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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