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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3396435X5/2020-001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福禄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福禄镇小额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更好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831号)精神,区民政局将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现将福禄镇小额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条件和范围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科学制定小额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小额临时救助应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小额临时救助

申请时,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5%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5%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0元,未达到30000元的,超过20000元部分给予20%30%的救助。以上救助办法确定的救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由镇实施小额临时救助。原则上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应提供原始医疗票据,不能提供原始票据的,应申明票据去向、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承诺。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始票据的,救助力度作适度调减或不予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以上救助需申请人提供原始医疗票据,在上述救助标准范围内按照自付费用的10%20%确定救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由镇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重特大灾(伤)害小额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以上救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由镇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就学困难小额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扣除各种保险(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及其他救助后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由镇实施小额临时救助,超过3000元的按照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报区民政局审批。在读期间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由镇实施小额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由镇实施小额临时救助。

(四)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其他原因致家庭严重困难,各类人员在上述救助范围不能覆盖的情况下,可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0元(含)以内。

三、申请审批程序

小额临时救助坚持依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受理并重,镇公共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具体负责受理,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征询意见时,村(居)委员会应依据救助条件和申请人家庭陷入困境情形,认真组织研究,形成集体意见,在村(居)委员会意见栏写明详细意见,并落下具体经办人名字,加盖村(居)委员会公章。

镇民政办定期整理小额临时救助申请资料,依申请人所在村(居),将申请资料分发给各驻村(居)领导,由驻村(居)领导组织召集驻村(居)干部在村(居)干部协助下对申请人申请救助事由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调查人员在调查时需注意收集入户调查照片,并打印出来归在申请资料中留存。驻村(居)领导与调查组成员会商后形成集体意见,在申请审批表中镇调查核实意见栏由驻村(居)领导签注具体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建议救助金额,对不予救助的应说明理由,并签字确认。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办公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小额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在调查核实结束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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