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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7533Y/2022-00002 [ 发文字号 ] 梁大数据发〔2021〕1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大数据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重庆市梁平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梁大数据发〔2021〕10号

  

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我区电子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管理,有效解决政务信息化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提高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集约化水平,结合梁平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云平台定义和要求

1.本通知所称政务云平台,是指承载于梁平区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各政务部门非涉密信息化(含灾备)建设统一提供物理空间、计算、存储、安全、支撑软件等基础资源和运行保障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本通知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行保障,各政务部门使用政务云平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通知。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区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通知。

3.政务云平台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并按照兼容互通、安全可控、集约共享、按需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

4.区大数据发展局统筹我区政务云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部门云平台的管理工作,负责我区政务云平台建设、运维的组织实施,及其使用、监督、管理、费用支付等工作。政务云服务商是政务云服务的供应商,具体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

5.区电子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政务云平台建设、运行所需的电子政务外网服务,指导、监督政务云平台中电子政务外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6.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云平台,实施本部门非涉密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原则上不得新建、改扩建机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租用政务云服务商之外的其他服务商的机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各政务部门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迁入政务云平台。各政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设或者运维非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要求服务商将相关信息系统部署政务云平台。

二、云平台建设

7.区大数据发展局要按照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务云平台建设计划和技术方案,组织政务云服务商具体进行建设。

8.政务云平台划分为互联网业务区和电子政务外网业务区。两区域之间按照重庆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要求进行安全隔离。

9.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政务云服务商建设和运维我区政务云平台,并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10.各政务部门原则上采取共享云方式进行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国家有明确文件要求或者确有特殊需要的,经区大数据发展局同意后,可以采取专享云、云托管或者裸金属服务器租用方式进行建设、运维。采取云托管方式建设和运维的,应当集中托管在政务云平台所在的物理位置。采取专享云或者云托管方式建设和运维的,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安装管理软件,并纳入我区政务云平台实施统筹管理。

11.政务云服务商提供的设施设备归政务云服务商所有。各政务部门使用政务云平台产生的业务数据和政务云平台运营管理数据归国家所有。

三、云资源管理

12.严格按照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明确的云资源冗余比例及其相应的调配标准、流程,对政务云平台实行弹性调配管理。闲置的云资源比例超过冗余比例的,区大数据发展局应会同相关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云平台弹性调配管理要求主动调减配置,自多云管理系统发出提醒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调减到位。相关政务部门不予主动调减的,可以由区大数据发展局予以调减。

13.各政务部门的云资源需求从本部门云平台中弹性调配。冗余的云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新增云资源的申请。

14.各政务部门申请开通、变更、终止云资源,应当依据区大数据发展局批准的项目建设或者运维方案,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申请。各政务部门所属的下级部门申请开通、变更、终止云资源,应当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申请。

15.区大数据发展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或者运维方案,通知政务云服务商提供云资源的试用环境。试用期后,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试用单位通过多云管理系统对政务云服务商开通的云资源数量、时间等进行确认,并自确认之日起由多云管理系统生成服务工单,为支付服务费提供参考。

16.终止云服务时,各政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下线、数据迁移备份工作,督促政务云服务商移交相关文档,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相关政务部门通过多云管理系统对终止的云资源数量、时间等进行确认。

四、费用管理

17.各政务部门按照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务云服务目录选择云资源。服务目录中没有的云资源,在目录中选择功能和配置相近的进行适配;不能适配的,经区大数据发展局评估、论证后,由各政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实施。

18.区级政务部门云平台建设和运维所需资金,纳入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进行统筹管理。未纳入区级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的,不予配置云资源,不予安排资金。各政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云资源申请程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政务云平台的管理。

19.区级各政务部门使用的存量云资源,以及因为信息系统用户规模扩大、信息系统升级而新增云资源的,按年作为运维项目进行申报。对新建项目而需要新增云资源的,随新建项目一体化进行申报。建设周期截止且项目通过验收后,转为运维项目进行申报。对改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云资源的,其存量部分按照运维项目申报,新增部分按照新建项目申报。

20.政务云平台实行按月计费。起始时间以相关政务部门确认的云资源配置完成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以相关政务部门确认的服务终止时间为准。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折算。

21.区大数据发展局与政务云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云服务费支付方式。原则上本年度产生的服务费用在当年完成支付。

五、安全管理

22.政务云平台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已过有效期的,不予验收通过。

23.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政务云服务商服务政务云平台的物理空间、计算、存储、安全、支撑软件等基础资源的安全管理。政务云服务商应当积极协助各政务部门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

24.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加强本区政务云平台的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和教育培训,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各政务部门自行采购、部署至政务云平台的产品,不满足政务云平台安全管理要求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不得部署至政务云平台。

六、监督管理

25.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相关政务部门负责对我区政务云平台的验收和评价工作,验收和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通过或者暂缓通过的按照应用规则扣减服务费用,需要更换政务云服务商的根据签订的服务合同进行处理。

  

  

  

重庆市梁平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梁平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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