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严格落实《通知》中预留份额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确实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三、规范价格评审优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区县不得直接确定统一的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四、全面编制采购计划。市财政局将把政策措施规则融入业务管理系统和政府采购文件范本,采购人在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报和编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对于已确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出现《办法》第十条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并按照《办法》第九条及《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加强执行监管服务。各区县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做好服务工作,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提高预付款比例、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措施执行加强监管,加大采购实施计划的备案审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质增效。市财政局将对市级各预算单位和各区县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财政局报告,上下贯通、左右联动、优化服务,共同营造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