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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361T/2022-00178 [ 发文字号 ] 梁平财发〔2022〕592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1 [ 发布日期 ] 2022-10-21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梁平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批复

重庆市梁平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代理记账许可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公司地址为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176号,经审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基本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梁平区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四、请你公司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此批复。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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