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烧烤在当地人民政府允许范围内根据《夜市管理标准》规范经营,要求占道经营户严格按照夜市管理标准中“三限、三有、三控”(限时间、限地点、限规模;有经营许可、有垃圾收集容器、有防渗漏地垫;控噪音、控油烟、控隐患)规范经营;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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