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41663K/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区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41663K/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区城市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是否涉企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检查事项 | 对建筑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 | 第六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
2 | 检查事项 | 对广告经营者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 |
3 | 检查事项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4 | 检查事项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
5 | 检查事项 | 对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项 |
6 | 检查事项 | 对公园内举办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7 | 检查事项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保持充气式广告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 |
8 | 检查事项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检查 | 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9 | 检查事项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10 | 检查事项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检查 | 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11 | 检查事项 | 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情况的检查 | 是 | 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2 | 检查事项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资格的执法检查 | 是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13 | 检查事项 | 对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绿地率达标的执法检查 | 是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五条 |
14 | 检查事项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
15 | 检查事项 | 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16 | 检查事项 | 对占用、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7 | 检查事项 | 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植、砍伐的执法检查 | 是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
18 | 检查事项 | 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9 | 检查事项 | 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20 | 检查事项 | 对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21 | 检查事项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22 | 检查事项 | 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23 | 检查事项 | 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 | 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24 | 检查事项 | 对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项 |
25 | 检查事项 | 广告经营者利用充气装置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6 | 检查事项 | 对停车场管理制度;停车场车位线、环境;停车场备案信息公示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27 | 检查事项 |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检查 | 是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府令第226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情况;(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
28 | 检查事项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29 | 检查事项 |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30 | 检查事项 | 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经营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
31 | 检查事项 |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32 | 检查事项 |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33 | 检查事项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
34 | 检查事项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未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未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未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或未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5 | 检查事项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是否备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36 | 检查事项 | 对临街商铺违规占道挖掘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37 | 检查事项 | 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