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畅通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销售路径。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建筑垃圾设施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类别 |
信息 |
1 |
梁平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 |
项目
地址 |
重庆市梁平区石油五大队 |
运营
单位 |
重庆都梁城工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洁美环卫分公司 |
接收
范围 |
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 |
入场收费标准 |
25元/立方米 |
运营
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9:00-12:00;14:00-18:00 |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
混凝土、砖块等建筑骨料;废纸、塑料、金属、木材等再生资源 |
2 |
梁平区千明弃土场 |
项目
地址 |
梁平区双桂街道千明村与牛头村交界处 |
运营
单位 |
重庆都梁城工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洁美环卫分公司 |
接收
范围 |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需脱水达到相关要求) |
入场收费标准 |
10元/立方米 |
运营
时间 |
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9:00-12:00;14:00-18:00(雨天除外) |
二、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
三、对违反本公告要求,未运送至政府指定地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有意向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可前往洽谈。
重庆市梁平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