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具有梁平区柏家镇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享受对象。
符合前款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从达到相应年龄的当月起可享受对应标准高龄津贴。户籍从区外迁入本区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从户籍迁入的当月起可享受对应标准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
(一)津贴标准。
1. 80-89周岁老年人:40元/人/月。
2.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
3.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0元/人/月。
(二)100岁及以上老人节日慰问金标准。
老人年满100周岁,重阳节、春节500元/人/节,100岁生日慰问金500元/人,去世抚慰500元/人。
三、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具体流程为:由区民政局通过数字化手段共享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社保卡等信息。对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审核户籍转入转出、新增、减少、补发及暂停,确保人员、标准精准无误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附件1、附件2电子件通过一表通报送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打卡发放。
四、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迁出本区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与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取得联系或无法对高龄老年人进行生存认证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核查上报,由区民政局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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